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152188 號函轉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師(二)字第 1060188812 號函辦理(如附件)。 二、旨案係國教署函轉教育部有關師資生持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」參加代理(課)教師甄選資格之相關規定,因涉及新、舊制師資生參加甄選之權益,爰請貴校於自辦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(課)教師甄選時注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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