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64314A 號函辦理。 二、基於遊戲用槍購得容易,若使用不當易造成傷害,學校為維護學生安全及避免學生因使用遊戲用槍不當造成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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