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新營區新橋國小 105學年度鐘點授課教師甄選簡章
〈一次公告分次招考版〉
教師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、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、本市教育局第 91122 號公告等有關規定辦理。
貳、 甄選類別、錄取名額及聘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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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 |
正取 名額 |
備取 名額 |
聘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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鐘點授課教師 |
1 |
3 |
105/08/29-106/06/30 (實際期間以市府公告上課日期為準。) |
(授課內容為中年級普通課程,每週實際授課節數及時間,依學校需求、雙方議定內容及教育局公告安排調整,並視情況調整節數及配課,詳細上課時間及節數待市府核定後決定。)
參、 甄選日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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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|
日期 |
項目 |
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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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105年 07月 28 日(星期四) 16 時至 105年 08月 02 日(星期二) 16 時 |
第 1次招考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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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105年 07月 28 日(星期四) 16 時至 105年 08月 02 日(星期二) 16 時 |
第 1次招考報名 |
本次接受親自、委託、通信報名(逾時恕不受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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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105年 08月 03 日(星期三) |
第 1次招考甄選 |
甄選結果公告於校網及教網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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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105年 08月 03 日(星期三) 16 時至 105年 08月 04 日(星期四) 16 時 |
第 2次招考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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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105年 08月 03日(星期三) 16 時至 105年 08月 04日(星期四) 16 時 |
第 2次招考報名 |
只接受親自、委託報名 (逾時恕不受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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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105年 08月 05 日(星期五) |
第 2次招考甄選 |
甄選結果公告於校網及教網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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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105年 08月 08日(星期一) 16 時至 105年 08月 09日(星期二) 16 時 |
第 3次招考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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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105年 08月 08日(星期一) 16 時至 105年 08月 09日(星期二) 16 時 |
第 3次招考報名 |
只接受親自、委託報名 (逾時恕不受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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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105年 08月 10 日(星期三) |
第 3次招考甄選 |
甄選結果公告於校網及教網中心 |
註:簡章公告於本校網站(http://www.sces.tn.edu.tw)、
臺南市資訊教育中心網站(http://www.tn.edu.tw)、
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(http://104.tn.edu.tw/Jlist.aspx )。
肆、 報名地點、應繳交證件及方式
一、地點:本校教導處。電話: 06-6581343轉 11 。
二、應繳交證件:【(一)~(三)正本驗畢歸還並繳交影本】
(一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。
(二)合格教師證書影本乙份。
(三)學歷證件影本乙份(最高學歷畢業證書)。
(四)切結書。
(五)履歷表(A4大小, 2 頁為限)一式三份
(六) 委託書(如為委託報名者,受委託人請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,以備查驗)。
三、方式:
(一)請務必於本市代課人力系統登錄報名資料。
(二)檢同書面資料、相關證件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、通信報名(限第一次)。
伍、報名資格:
一、基本條件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者(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,不得參加甄選)。
(二)無「教師法」第 14 條各款之情事。
(三)無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第 31 條、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。
(四)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。
二、資格條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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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次報名資格 |
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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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次報名資格 |
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證明書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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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次報名資格 |
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、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證明書者、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。 |
陸、 甄選方式: 採書面審查方式。
柒、 甄選結果公告及錄取報到
一、應徵人員經審核後錄取符合學校教學需求者,電話通知任用,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。錄取名單經教評會確認後公告於市網及本校網站。
二、未獲錄取者,亦歡迎您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;有意願成為本校短期代課人力資源者請註明許可時間。
捌、聘期和薪資:
一、聘期:依聘約所載。但若聘任期間發生損及校譽或教學品質不佳,嚴重影響學生權益者,經教評會決議後,即解聘不任用。
二、依實際上課節數核實發給鐘點費(以市府教育局最新規定為準),勞健保、勞退依規定繳納。
三、以上之聘用期間及薪資、敘薪方式實際以教育局核准經費辦理。
玖、 其他
一、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,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,悉於本校網站(http://www.sces.tn.edu.tw)首頁公告。
二、應考人之基本條件、報名資格,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,應予解聘,尚未聘任者,註銷錄取資格,如涉及刑責,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。
三、錄取人員應依學校實際需要調配節數,並配合協助校內外比賽和教學成果發表活動。
四、錄取聘任之代課教師於受聘期間,應享之權利與義務,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第 7 條、第 8 條暨「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代課理教師以代課期滿為止,期滿後應自動離職,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。
拾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如有補充事項,公布本校網站(http://www.sces.tn.edu.tw)、臺南市資訊教育中心網站 (http://www.tn.edu.tw)、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(http://104.tn.edu.tw/Jlist.aspx )。